產品名稱灶臺自動滅火裝置
滅火時間3秒
滅火劑類型食用油滅火劑
控制方式機械加電控
使用場所學校食堂 酒店后廚 飯店 美食城 單位食堂
有沒有質保有質保
廚房灶臺自動滅火裝置-灶臺滅火裝置 維保期-廚房滅火裝置廠商-餐廳灶臺滅火裝置-灶臺煙道滅火裝置
細水霧滅火系統由加壓供水設備(泵組或瓶組)、系統管網、分區控制閥組、細水霧噴頭和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等組成。為了防止細水霧噴頭堵塞,影響滅火效果,系統還設有過濾器。為了便于系統正常使用、檢修維護,系統還設有泄水閥;閉式系統還設有排氣閥和試水閥;開式系統設有泄放試驗閥。
細水霧滅火系統:按照分配管網中流動介質的壓力,可以分為高壓系統、中壓系統和低壓系統;按照流動介質類型,可以分為單流體系統和雙流體系統;按照安裝方式,可以分為現場安裝系統和預安裝系統;按照采用的細水霧噴頭型式,可以分為開式系統和閉式系統;按照系統供水方式(主要是按照驅動源類型)可以分為泵組式、瓶組式及其它型式。目前產品主要是泵組式和瓶組式兩種型式。
CMJS型廚房自動滅火裝置抗飛濺實驗標準如下:
6.6 抗飛濺試驗
6.6.1 試驗準備
試驗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a)試驗應在室內進行;
b)試驗前將按額定充裝量、儲存壓力充裝的滅火劑儲存容器組件及驅動氣體容器組件放在儲存溫度下放置16h以上;
c)試驗應在滅火裝置設計允許的小管徑、少支路、短管路的條件下進行;
d)試驗灶具應放在能提供噴灑速率的噴嘴下方,即噴灑速率噴嘴的下方;
e)溫度測量是由浸沒在油脂中的熱電偶來完成,應采用直徑1.0mm的K型熱電偶。
6.6.2 滅火時的抗飛濺試驗
試驗用灶具分別為6.4.2.1及6.4.3.1中相同尺寸的深炸鍋和炒菜鍋,其燃料及用量、點火源、熱電偶的布置、溫度的測量以及點火過程等均應按相應滅火試驗方法中的規定進行。裝置啟動后觀察滅火劑噴射時是否有燃燒的油液飛濺出來。
6.6.3 烹調溫度下的抗飛濺試驗
6.6.3.1 試驗用灶具分別為6.4.2.1及6.4.3 1中相同尺寸的深炸鍋和炒菜鍋,其燃料、加熱源等均應符合相應滅火試驗方法中的規定。
6.6.3.2 將食用油加入試驗灶具內,使油面距試驗灶具上沿76mm(油面的測量應在油加熱至177℃~191℃時進行);然后將熱電偶放置在油面下25mm距試驗灶具側壁76mm處,開啟測溫儀表,使之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在試驗灶具的*和側面分別放置一塊寬度不小于762mm的金屬板,板上均勻撒上厚度不*過1.6mm的干燥小蘇打粉末。點燃火源,將油加熱到正常的烹調溫度(177℃~191℃)時,關閉火源,手動啟動滅火裝置。滅火劑噴射3s~5s時停止噴射,觀察金屬板上是否有飛濺出來的油點,并測量油點的大小。

CMJS廚房自動滅火裝置減壓閥要求如下:
5.5.1 材料
減壓閥應采用奧氏體不銹鋼或銅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強度、耐腐蝕性能不**上述材質的其他金屬材料制造。
5.5.2 密封
5.5.2.1 用于驅動氣體管路上的減壓閥,按6.15.1規定的方法進壓密封試驗,減壓閥各密封部位應無氣泡滲漏現象。
5.5.2.2 用于噴射滅火劑管路上的減壓閥,按6.15.2規定的方法進行水壓密封試驗,減壓閥的各密封部位應無滲漏現象。
5.5.4.2 耐氨應力腐蝕性能
按6.13規定的方法進行氨應力腐蝕試驗。試驗后減壓閥不應有裂紋、損壞,其強度性能應符合5.5.3的規定。
5.5.5 減壓特性
按6.18規定的方法試驗,減壓閥在規定流量范圍內測出的減壓特性與生產單位使用說明書上的公布值相比,其偏差值不應*過公布值的±10%。

CMJS型廚房自動滅火裝置滅火劑噴嘴要求如下:
5.9.1 結構
噴嘴應設有防止噴孔被外界物質堵塞用的保護帽,并應配有過濾器防止雜物堵塞噴孔。噴射時保護帽不應影響噴嘴正常噴射。
5.9.2 材料
噴嘴應采用奧氏體不銹鋼制造,也可以用強度、耐腐蝕性能不**上述材質的其他金屬材料制造。
5.9.3 耐沖擊性能
按6.20.2規定的方法進行機械沖擊試驗,噴嘴不應有變形、裂紋或損壞。
5.9.4 耐高溫性能
按6.20.3規定的方法進行耐高溫試驗,噴嘴不應有變形、裂紋或損壞。
5.9.5 耐腐蝕性能
5.9.5.1 耐鹽霧腐蝕性能
按6.12規定的方法進行鹽霧腐蝕試驗。試驗后噴嘴不應有明顯的腐蝕損壞。
5.9.5.2 耐氨應力腐蝕性能
按6.13規定的方法進行氨應力腐蝕試驗。試驗后噴嘴不應有裂紋、損壞。

共和國公共行業標準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for kitchen equipment
GA 498—2012
批準部門:共和國
發布時間:2012年6月19日
實施日期:2012年9月1日
本標準的*5章、*7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498--2004(廚房設備滅火裝置》。與GA 498—200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清單(見*2章,2004年版的*2章);
——修改了型編制,工作溫度范圍、容器組件材料、控制盤等要求(見4.2、4.3.1、5.2.1、5.3,2004年版的4.1,4.2.1、5.2、5.15);
——增加了分類、噴射性能參數、壓力顯示器、單向閥、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等要求(見4.1、5.1.3.4、5.2.7、5.8、5.13);
——修改了聯動試驗、滅深炸鍋火和炒菜鍋火試驗、滅排煙罩火及排煙管道火試驗、抗飛濺試驗、使用介質腐蝕試驗等方法(見6.3、6.4、6.5、6.6、6.14,2004年版的6.3、6.4、6.5、6.7.3)。
本標準由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會固定滅火系統分技術會(SAC/TC 113/SC 2)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杭州捷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四川威特龍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舒艷、劉連喜、高云升、董海斌、趙永順、傅杉、唐柳。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 498—2004。
為什么要設置具有煙道滅火功能的廚房烹飪設備自動滅火系統?
由于廚房火災通常是高閃點(315-450度)的食用油燃燒,其火災特點為:火勢擴大速度快,熱容量大,煙道火災隱蔽性強撲救困難;因而*撲滅火焰是撲救廚房火災的難點之一;抑制復燃是撲救廚房火災的難點之二;遏止煙道火災的蔓延是撲救廚房火災的難點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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